服務簡介
關鍵詞:工商登記,公司登記,會計事務所,公司設立,帳務處理,稅務申報,營業登記,商業登記,稅務記帳,申請公司,工廠登記,會計帳務,行號設立,代客記帳,稅務諮詢,公司行號,變更登記,公司設立登記,會計稅務,設立登記
2014/6/27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仍應處罰
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報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如營利事業漏報或短報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仍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1年度結算申報經核定為全年虧損120萬元,嗣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所得額150萬元,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為300,000元[即(-1,200,000元+1,500,000元)-0元];計算應處罰鍰之基礎金額為51,000元(即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300,000元×稅率17%)。
2014/6/27給付非居住者有應扣繳之各類所得,雖已扣繳稅款,惟未依限申報,嗣經自動補報,仍應按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有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代為扣稅款,並於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如果已代扣稅款,惟未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嗣後雖已自動申報,仍應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係某科技公司負責人
關鍵詞:工商登記,會計稅務,營業登記,公司行號,變更登記,稅務記帳,帳務處理,會計帳務,稅務申報,遺產贈與,公司登記,代書業務
(禾華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工商稅務會計記帳、代書)
營業項目:會計稅務,工商登記,帳務代理,商業登記,記帳,會計事務,帳務處理,稅務申報,會計帳務,稅務記帳,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公司行號,變更登記,營業登記,代書業務,遺產贈與稅,房屋仲介,工廠登記,網拍設籍課稅,網路開店,網拍登記,網拍設立登記......等業務。
服務區域: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其他縣市(洽詢)
代辦各行業公司登記及各項稅務申報提供記帳稅務申報、工商登記 及各項地政代書節稅規劃等服務。
關鍵詞:工商登記,公司登記,會計事務所,公司設立,帳務處理,稅務申報,營業登記,申請公司,商業登記,稅務記帳,工廠登記,會計帳務,行號設立,代客記帳,稅務諮詢,公司行號,會計稅務,變更登記,節稅規劃,設立登記
2014/5/8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如納稅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且查無交易時之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按房屋評定現值之固定比例推計所得額課稅。
該所近期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陳ΟΟ出售其名下台中市房屋及坐落基地,僅依部頒標準申報財交所得,嗣經該所查獲實際交易價額,經發輔導函通知補報並請補繳稅款。惟陳ΟΟ主張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申報及繳納稅款並無錯誤,因此並未依期限補報補繳稅款,經該所依查獲實際交易價額及成本核定補繳本稅,並處以罰鍰。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以前年度房屋交易所得且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請儘速依上開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得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2014/5/8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帶看費用應辦理營業登記
國稅局表示,近來有媒體報導各地區交易頻繁之大廈向看房民眾或帶看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費」,並轉大廈管理委員會基金。
因該等帶看費屬於大廈管理委員會對外銷售勞務之收入,該所籲請各管委會如有對外收取帶看費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如有漏稅情形,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即免予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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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13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國稅局指出,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2千餘萬元,係屬98年度申報虧損數,惟經該局查得甲公司98年度核定虧損金額為2千餘萬元、當年度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之投資收益3百餘萬元,故其前10年虧損扣除額僅有1千7百餘萬元可供扣除。
國稅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42條之立法意旨,在於避免轉投資收益重複課稅,但投資收益仍屬營利事業之所得,因獲實質免稅之優惠,已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如於嗣後年度計算前10年度核定虧損可扣除金額時,未將該投資收益加回,則可扣除虧損金額勢將虛增,並造成投資收益取得年度與虧損扣除年度雙重獲益之情形,有違課稅公平原則,故公司於計算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之虧損時,自應在核定虧損項下將免稅之投資收益減除,再以其餘額作為扣除之金額,始符課稅公平原則。
2014/7/13公司列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係屬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事項,免按逃漏稅處罰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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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13營利事業購買土地借款利息,應按土地使用情形,認列當期費用或遞延費用
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國內房地產交易熱絡,許多營利事業遂利用銀行借款之資金購買土地,購入土地或作為興建廠房等供營業上使用,或以投資為目的,或處於閒置狀態,其借款利息因土地使用情形不同,於稅務處理上亦有差別。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做為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營利事業購入土地作為興建廠房等供營業上使用,屬於固定資產,其利息支出應作為土地成本,於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則作為當期費用。如購入土地係以投資賺取價差或閒置不用,則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國稅局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簽證會計師依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將未作營業使用閒置土地14億餘元,自固定資產重新分類為其他資產,惟購置該閒置土地利息1,700萬餘元仍列報當期利息費用,該局乃依前開查核準則規定,核定調減利息費用1,700萬餘元,同額轉列為遞延費用,俟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營利事業如有閒置土地未作營業使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自固定資產科目歸類為其他資產科目,則應注意該土地借款之利息是否一併自利息費用科目轉為遞延費用科目,並確實依稅法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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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27財產經辦理禁止處分,其欠稅得否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國稅局指出,甲公司因欠繳101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320萬元,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以致該公司財產遭國稅局辦理禁止處分,雖該筆欠稅已依法提起訴願,惟甲公司未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而提訴願,甲公司主張該局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該欠稅案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查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才符合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條件。因甲公司經該局查得尚有銀行存款150萬元,與前述暫緩移送強制執行需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之規定不符,仍應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財產處分,其主要目的是在防止欠稅人藉行政救濟程序隱匿或移轉財產,尚非經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後,該筆欠稅即可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2014/5/27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憑證抵稅時限已延長為10年
國稅局表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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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18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或銷售代銷貨物時,請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及銷售代銷貨物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第3項規定,於銷售貨物時均應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近日查獲某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時,誤以一般經銷交易,而開立淨額統一發票交付受託人,造成短、漏開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致違反營業稅法規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與營業人乙雙方簽訂經銷合作契約書,約定乙依合約書所載銷售價格,代為銷售甲所發行之會員卡,並以銷售價格30%為乙之取得成本,甲與乙間交易,雖係簽訂經銷合作契約書,惟探究其交易型態,因該會員卡應依合約書所載銷售價格出售,故非一般經銷交易(因乙方無訂定售價權利),甲、乙雙方應屬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關係,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第3項規定,甲應於交付委託代銷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假設1張500元、1,000張500,000元),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乙,作為乙之進項憑證;乙於代銷時,應依合約書所載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假設前開案例全部銷售完畢,應開立500,000元),乙再依合約約定於取得佣金收入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甲(以前揭案例,應開立350,000元)。類此案件如甲、乙間誤以一般經銷交易,開立淨額統一發票,即甲開立統一發票150,000元予乙,則甲短開立統一發票350,000元及短報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除補稅外,並擇一從重處漏稅罰或行為罰;甲給付佣金350,000元予乙時,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另乙收取佣金350,000元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除補稅外,並擇一從重處漏稅罰或行為罰;乙取得受託代銷貨物500,000元
關鍵詞: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公司變更,商業登記,商業變更,營業登記,工廠登記
(禾華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工商稅務會計記帳、代書)
營業項目:會計稅務,工商登記,帳務代理,商業登記,記帳,會計事務,帳務處理,稅務申報,會計帳務,稅務記帳,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公司行號,變更登記,營業登記,代書業務,遺產贈與稅,房屋仲介,工廠登記,網拍設籍課稅,網路開店,網拍登記,網拍設立登記......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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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9違約金收入 應列報所得
民眾如有買賣無法成交而沒收對方給付的訂金,或收取對方交付的違約金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注意將訂金及違約金併入當年度所得申報繳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民眾處理各類買賣,常會發生糾紛而導致買賣最後無法成交,陳先生就有類似的經驗,陳先生在去(102)年6月間簽約出售一棟透天厝給甲君,雙方約定8月底前付清價款及交屋,但買方甲君後來一直以房屋會漏水等理由而遲不付款,陳先生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後來雙方達成和解,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但甲君須支付違約金90多萬元,陳先生於12月底收到這筆違約金。
國稅局說明,陳先生收取的違約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所得繳稅,陳先生為打官司支付律師費20多萬元,因此陳先生在今年5月辦理102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必須申報其他所得70多萬元(90萬-20萬)。
國稅局再度呼籲,民眾如因他方爽約所沒收款項,或因法院判決而取得之違約金,應併入該年度所得稅申報,以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尚須遭處罰。
2014/3/29小店戶進項稅額的10%可扣減營業稅
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也就是俗稱的小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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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4納稅義務人偽造變造捐贈收據,經查獲後除補徵綜合所得稅裁處罰鍰外,另涉有刑事追訴,不可不慎
國稅局表示,部分納稅義務人心懷取巧,以不實捐贈收據虛報捐贈扣除額方式逃漏稅捐,經查獲除須補稅外,如尚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為逃漏稅捐,即以影印捐贈之收據,塗改捐贈年度,於不同年度重複使用,申報綜合所得稅,虛報捐贈金額,用以降低課稅所得,達減少稅負者,如經查獲,除予補稅外,因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將受刑責追訴。
國稅局舉例,甲君係10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逃漏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於申報時明知該年度無任何捐款,竟向稅捐機關主張捐贈收據之正本遺失,並將其於100年度收受之捐贈收據影印後,塗改影本上捐贈年度為101年度,持以申報虛列該年度捐贈扣除額,逃漏綜合所得稅,影響國家稅課收入,除遭補稅並處漏稅罰外,因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等罪,將予移送刑責。
2014/4/4給付所得時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適用所得稅法保險費列舉扣除之規定
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被保險人按月繳納的保險費以及同法第31條規定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均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範圍,得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2小目規定全額列舉扣除
關鍵詞:稅務會計,稅務申報,稅務代理,稅務記帳,稅務諮詢,會計帳務,會計事務,會計處理,會計諮詢,會計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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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
會計稅務帳務代理記帳會計事務帳務處理稅務申報會計帳務稅務記帳。
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公司行號變更登記營業登記工商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網拍設籍課稅網路開店網拍登記網拍設立登記。
代書業務遺產贈與稅房屋仲介......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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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16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修正案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今(16)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修正案。前開修正案之通過,有助於健全國家財政及改善所得分配,財政部特別感謝立法院各位委員及各界之支持。
財政部上開修正案之主要內容如下:
壹、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一、修正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一)調整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另為衡平租稅負擔,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部分,亦調整為現行規定之半數。
(二)為衡平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在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下之租稅負擔,爰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針對46萬家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
二、修正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
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
三、配套措施
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納稅義務人個人標準扣除額由7.9萬元提高至9萬元、有配偶者由15.8萬元提高至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由10.8萬元提高至12.8萬元。
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修正案
一、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至該二業其餘銷售額及其他金融業之銷售額適用之稅率仍維持現行規定。
二、本次調增稅率部分所增加之稅款,由國庫統收統支;現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稅率2%以內之稅款及金融業其他營業稅稅款仍維持專款專用,惟修正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運用,以提升準備金之運用效能
關鍵詞:稅務申報,工商登記,帳務處理,稅務記帳,公司登記,公司設立,營業登記,會計帳務,商業登記,申請公司,工廠登記,行號設立,公司行號,代客記帳,稅務諮詢,會計稅務,節稅規劃,設立登記
2014/1/17尾牙宴及酬勞員工之禮品所支付的營業稅不可扣抵喔
營業人因酬勞員工購進之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是不可提出扣抵的。
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是以請營業人注意,如舉辦尾牙宴及辦理員工抽獎所支付之營業稅是不得提出扣抵的,違者將依同法第51條規定處以漏稅罰。
2014/1/17扣繳憑單內容申報錯誤了,要如何辦理更正?
國稅局表示:10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限,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日暨例假日,順延至103年2月5日截止,各申報單位請務必把握時效,早申報早安心,可避免逾期受罰。另為利網路申報憑單作業,春節假期仍援例照常全天候開放,申報人可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如憑單申報後始發現內容有錯誤時,除填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外,並應依錯誤情況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一、採人工方式申報者
(一)所得人國民身分證資料填寫錯誤,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
1.所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原申報扣(免)繳憑單存根聯。
3.更正後扣(免)繳憑單報核聯。
(二)給付金額、扣繳稅額填寫錯誤,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
1.帳簿及正確金額之證明資料,如薪資印領清冊或收據、租賃契約書等。
2.原申報扣(免)繳憑單存根聯。
3.更正後扣(免)繳憑單報核聯。
4.原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第2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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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7營利事業列報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應檢視是否應計入基本稅額申報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當年度申報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如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95年1月1日)後,始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計畫而取得免稅資格者,因其非屬同條例第16條規定免予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7條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並辦理申報,倘漏未計算基本所得額並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即構成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之違章情事。
國稅局指出,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免稅所得13,108萬元,且全數列為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經查核其相關投資計畫完成證明,發現其中屬98年度申請之投資計畫之免稅所得計5,461萬元,不符前揭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規定。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時,為維持租稅安定,考量給予已取得投資計畫核准函之企業合理緩衝期,故於該條例第16條訂定緩衝規定,但若未符合該規定者,仍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並申報納稅。
2014/2/7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權債務之和解書,不能作為呆帳損失已實現證明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所稱之「和解」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有前述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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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0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因不可抗力滅失,應依法報請當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負有提示相關帳證、文據之義務,營利事業若因不可抗力之災害,導致帳簿、憑證毁損或滅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國稅局舉例甲營業人因未於通知期限內提示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日結單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供查核,其代表人雖主張因季節性豪雨,導致置存營業場所之帳簿憑證浸濕,已交由環保局清運丟棄,但因未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嗣後仍無法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經該局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據以補稅。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毁損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如果不慎在保存期限內滅失,應依稅法規定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併同災害損失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014/4/20申報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損失之適用條件及需備之文件
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所得稅自102年度起課徵,楊小姐是菜籃族,很擔心因為利用閒暇時間小額投資買賣股票而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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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4扣繳義務人已依限補繳短漏之扣繳稅款而未依限申報短漏之扣繳憑單仍應受罰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如被查獲有漏扣或短扣繳稅款時,應於限期內補繳應扣稅款,並向所在地國稅局的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如逾期未補繳稅款及補辦申報的手續,負責人將被裁處較重罰鍰。
國稅局表示,通常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1個月內所扣稅款向代理國庫的銀行繳納,且須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全年度給付之金額、所得人及扣繳稅款等資料,彙集開立扣繳憑單,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繳申報;如有經國稅局查獲有短扣或漏扣繳稅款情形,該局將通知限期補繳應扣之稅款及補報相關的扣繳憑單。如未於期限內補繳稅款或僅補繳應扣繳之稅款,而未依限期補報扣繳憑單者,依規定將被裁處較高倍數的罰鍰。
國稅局指出,扣繳義務人接獲稽徵機關通知後,於限期內補繳短漏扣繳稅款及補報相關扣繳憑單,該局將按短漏扣繳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惟近來查核發現部分扣繳義務人只注意於限期內向國庫繳清短漏扣的稅款,卻忘了應在限期內補申報相關的扣繳憑單,致遭處3倍以下罰鍰,該局特籲請扣繳義務人若未於期限內補報憑單,應儘速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報,可減輕按短漏扣繳稅額處1.2倍的罰鍰。
2014/1/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相關規定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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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23欲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符合相關規定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除應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外,尚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取具購屋借款當年度所支付該借款的單據正本。
四、購屋借款利息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另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1屋為限。
國稅局說明,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同一申報戶)名義登記購買自用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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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12營業人拍定或承受貨物 可自行檢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向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原規定應檢附稽徵機關填發之「法院及行政執行機關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40H)或「營業稅隨課違章(406)核定稅額繳款書」,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
因該作業方式101年12月21日經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責成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儘速協商,由財政部就執行法院出具已載明或另以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依營業稅法第33條第3款予以核定,作為買方營業人進項稅額之憑證。
國稅局表示,依據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財政部已於103年1月7日重行對於該類案件應檢附之憑證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 營業人應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含受託執行之拍賣機構)核發之下列文件並填具「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該明細表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取)併同申報:
(一) 原始核發日期為101年12月21日以後之動產拍定證明書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二) 繳款收據影本。
(三) 承受案件未按拍定價額足額繳款者,其不足額部分得以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或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影本替代。
二、 營業人於101年12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公布前,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相關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構)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時核發或事後補發之符合上開一、規定之文件作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扣抵銷項稅額,但以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之進項稅額且尚未扣抵之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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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7故意將他人子女列報為自己子女須補稅處罰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減除其免稅額。
國稅局審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君申報扶養子女共4人,惟經查○君之長女係於102年度出生,其於101年度所申報之子女等4人,並非其子女,爰依規定剔除補稅並處罰在案。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親屬仍要符合相關規定且確有扶養事實才可列報,故意將他人子女列報為自己子女,除依規定須補徵稅額外,仍應依規定處罰。民眾倘有上開類似之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
2013/12/27若出售有18個月禁止作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是否須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國稅局表示,「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尚具潛在開發價值,易成為短期炒作之標的,且實務上確有短期頻繁買賣之情形,為免炒作是類土地,引發該地區未來房價異常上漲,財政部102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200142010號令核釋,該等土地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仍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落實該條例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健全房市維護居住正義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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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5給付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之醫藥費均可列報扣除
國稅局提醒採用列舉扣除額的民眾,可扣除的項目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其中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才能申報扣除。
國稅局表示,為因應老齡化社會趨勢,長期照護之醫療費用已成為未來家庭之重要支出。財政部在101年特別依據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意旨,從寬訂定長期照護醫藥費用之扣除範圍,不再限制就醫醫院是否屬於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只要是付給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醫藥費,都可申報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1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令的規定,自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惟前揭醫藥費支出並不包括長期療養之照護費、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費用。
民眾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申報扣除。
2014/4/23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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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30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持有滿3年之優惠說明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為使納稅義務人瞭解相關規定,該局特別舉例說明。
甲公司102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為320萬元、持有未滿3年之「股票」、基金及期貨交易所得分別為160萬元、80萬元及40萬元、101年度出售證券交易損失50萬元。
1.先計算「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320萬元(A)。
2.再計算「當年度」出售1.以外之證券交易所得:160萬元+80萬元+40萬元=280萬元(B)。
3.合併1.及2.後減除以前年度證券交易損失:320萬元+280萬元-50萬元=550萬元(C)。
4.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
持有滿3年以上之證券交易所得減半優惠以A之半數為限,全部證券交易所得(即C)超出A之部分,全額計入:320萬元*1/2+(550萬元-320萬元)=390萬元。
2014/4/30公司逾期辦理決、清算申報者不適用盈虧互抵
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內申報,逾期申報者將不適用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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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5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計算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將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者,除應按國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外,亦應以境外所得額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以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在境外取得技術服務收入於計算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時,將該筆技術服務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並未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且以當年度年底之匯率換算抵繳所得稅額。
國稅局補充說明,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而可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另依財政部10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10200074100號令釋規定,「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以該國貨幣繳納之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營利事業應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扣抵限額,其已納之境外所得稅,亦應以該國貨幣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新臺幣金額,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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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1民眾有特銷稅徵免疑義,可提供個案事實資料向戶籍地稽徵機關洽詢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函令
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對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屬於銷售稅性質,與盈虧無關。因此,民眾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特銷稅。
國稅局指出,近來稽徵機關查核特銷稅案件,遇有納稅義務人主張因不諳特銷稅法令,已經詢問代書或仲介業者,並經該等業者以書面或口頭切結保證不須課徵特銷稅,始決定出售不動產,不料卻遭稽徵機關補稅移罰。該等情事除引起納稅義務人續行行政爭訟外,亦或有向代書或仲介業者提起民事訴訟情事,不但損及當事人之權利,更影響廣大消費者對代書或仲介業者之信賴。
2014/3/21被繼承人遺產中,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併入遺產課稅,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有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無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及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稅規定之適用,仍應計課遺產稅。
關鍵詞:工商登記,公司登記,會計事務所,公司設立,帳務處理,稅務申報,營業登記,申請公司,商業登記,稅務記帳,工廠登記,會計帳務,行號設立,代客記帳,稅務諮詢,公司行號,會計稅務,變更登記,節稅規劃,設立登記
2014/6/4「財政健全方案」短期稅制調整措施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 總統公布
「財政健全方案」短期稅制調整措施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3年5月1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今(4)日經 總統公布(如附件),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一)調整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另為衡平租稅負擔,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部分,亦調整為現行規定之半數。(修正條文第66條之4、第66條之6及73條之2)
(二)為衡平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在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下之租稅負擔,爰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針對46萬家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修正條文第14條、第71條、第75條、第79條、第108條及第110條)
二、修正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
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修正條文第5條)
三、配套措施
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納稅義務人個人標準扣除額由7.9萬元提高至9萬元、有配偶者由15.8萬元提高至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由10.8萬元提高至12.8萬元。(修正條文第17條)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66條之6及第73條之2有關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可扣抵稅額之計算,係屬盈餘分配事項,自104年1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涉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自104年度施行,於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積極進行後續稽徵作業之規劃與宣導,俾利法案推動與實施。
2014/6/4個人出售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
關鍵詞:稅務申報,工商登記,帳務處理,稅務記帳,公司登記,公司設立,營業登記,會計事務所,會計帳務,商業登記,申請公司,工廠登記,行號設立,記帳士事務所,公司行號,代客記帳,稅務諮詢,會計稅務,變更登記,設立登記,節稅規劃
2014/3/6申請實物抵繳需現金繳納困難始能適用
國稅局表示:最近受理遺產稅實物抵繳案件時,發現部分民眾誤以為只要稅額30萬元以上,即可申請實物抵繳,其實申請實物抵繳除稅額在30萬元以上外,尚需有繳現困難之情事,納稅義務人才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又部分民眾於國稅局函請說明其現金繳納困難理由時,主張被繼承人遺有現金(含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之現金)或銀行存款,係作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等扣除額或喪葬扣除額之用;惟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所規範之扣除額,其本意係考量我國傳統民情以及被繼承人喪葬需要等,故予以調整遺產稅稅基,用以計算應繳納的遺產稅,此與「現金繳納困難」理由意旨不同。因此如被繼承人遺有現金及銀行存款,而納稅義務人又未提出相關事證以證明無法以該部分繳納遺產稅時,如該現金及銀行存款金額大於應繳納之遺產稅額,即無實物抵繳之適用。
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應納稅額為200萬元,其中遺有銀行存款75萬元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乙現金150萬元,則納稅義務人需對上揭225萬元(即75萬元+150萬元),提出相關事證證明確實無法以之繳納,始得申請實物抵繳;否則應以現金繳納遺產稅。
2014/3/6被繼承人死亡遺有緩課股票者,應併入其死亡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