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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政文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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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25649383

設立日期

資本額

組織別名稱

營業狀況

(停業)

行業

所在地區

台北市信義區

企業概況(由AIBKO整理) 20240616 19:51 更新

歡迎有需求的客戶向洪政文記帳士事務所發出需求,洽談合作。該公司成立於30年前,專門提供工商登記、記帳、報稅等服務。主營項目包括記帳報稅、會計稅務、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稅籍登記、商標註冊等。公司提供的服務包括稅務記帳、工商登記、會計事務、營業登記、稅務申報等。客戶可以享受特惠價優待,並且可以獲得專業證照、品質保證的服務。公司的服務項目涵蓋了各種稅務申報、工商登記等方面,並提供了多元的商業顧問服務。公司也提供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讓客戶可以更便捷地處理發票相關事務。隨著經濟的增溫,批發、零售及餐飲業都呈現出大成長的趨勢,洪政文記帳士事務所可以為客戶提供相應的服務,協助他們在營業上取得更好的成績。歡迎有需求的客戶與洪政文記帳士事務所合作,共同開創商業成功的道路。

公司介紹

洪政文,記帳士,公司登記,營業登記,稅務申報,記帳,會計,會計師,報稅,節稅。洪政文記帳士事務所是一家專門幫公司行號辦理工商登記、記帳及報稅的事務所,負責人洪政文記帳士從事本行業已有30年的經驗,也通過國家考試取得記帳士證照,對稅務、帳務及工商登記等各項事務皆已熟能生巧,可以提供您全方位的服務。本事務所為回饋客戶多年來的照顧,自即日起委任本事務所辦理的案件一律以優惠價優待。如果您有需要,不妨找我們服務看看,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竭誠歡迎您跟我們聯絡。敬祝生意興隆、財源滾滾!

產品簡介

關鍵詞:%%,服務,國稅局,網路,便捷,環保,財政部,開立發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因應電子商務之發展,財政部建立「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營業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統一發票(以下簡稱電子發票)。電子發票有4大優點:
1. 流程更便捷:電子發票免寄送、免列印、免登錄、免錯誤。
2. 無存放成本:不用發票儲存空間。
3. 服務不打烊:全年無休之作業環境,隨時可上線開立、查詢及下載發票。
4. 查詢更方便:線上直接查詢,不用再翻箱倒櫃找發票。
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發票e化可迅速、精確、安全、可靠降低企業經營成本,不僅省錢又環保。為使營業人對電子發票有更進一步了解,該分局於99年7月20、23日下午2至4時,洽請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講師舉辦「電子發票介紹及實務操作」講習,歡迎三民區營業人及會計事務所人員報名參加。上課地點:三民區哈爾濱街215號7樓(三民分局第一辦公室),報名電話:3228838轉6794。

關鍵詞:5%,%%,商品,經濟,餐飲,增溫,大成長,批發,民間,消費,零售
景氣復甦,失業情況改善,讓民間消費升溫,經濟部統計6月份批發、零售及餐飲業營業額達1兆1,552億,金額創下史上次高紀錄,年增率10.52%,連續第4個月呈現2位數字的成長;零售業、餐飲業營業額都寫下新高紀錄,其中零售業上半年成長幅度是6年來最大,餐飲業成長則是近3年來最大。
  批發業6月份營業額為8,427億,較去(98)年同期成長11.8%,各小業均呈現正成長,其中以商品經紀業增加26.55%最多;第2季批發業營業額為2兆4,621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幅度達14.68%;累計今(99)年上半年,批發業營業額達4兆7,194億,較去年同期成長15.45%,各業中也是以商品經紀業成長30.65%最多。
  零售業6月份營業額為2,838億,較去年同期成長7.23%,以汽機車及其零配件用品增加20.5%最多,建材業、文教育樂用品業次之;第2季零售業營業額為8,531億,較去年同期成長7.97%;累計今年上半年,零售業營業額達1兆6,889億,較去年同期成長6.35%,各業中除了資通訊及家電設備業、其他專賣零售業減少之外,其餘都呈現正成長。
  6月份餐飲業營業額為288億,較去年同期增加6.88%,以餐館業增加7.61%最多,其次是其他餐飲業、飲料店業。第2季餐飲業營業額是867億,成長6.36%;累計今年上半年,餐飲業營業額達1,728億,較去年同期增加4.05%。
  此外,6月份批發、零售及餐飲業營業額指數為109.22,較5月增加2.7%,經季節調整後小增0.54%,跟去年同期相比,增幅為4.78%,其中以零售業增加5.98%最多,餐飲業增加5.55%次之,批發業增加4.34%最少;累計今年上半年,營業額指數較去年同期增加了6.72%。

服務簡介

關鍵詞:供公司設籍使用,稽徵機關,縱無營業行為,自有房屋,設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將其房屋無償供A公司設籍使用,該局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甲君租賃收入10萬2千餘元,並補徵綜合所得稅。
  甲君不服,主張A公司係其為向電信公司申請網域所設立,並無營業行為,亦未收取租金,稽徵機關核定其租賃收入並無依據。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及第88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將財產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血親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且非作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提出經二人以上證人證明並經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得免繳納所得稅,否則國稅局仍將依法設算租賃收入。

關鍵詞:尾牙,所得,所得稅,扣繳,摸彩,獎品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技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有關扣繳規定如下:
(一) 中獎人如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要按照給付全額扣繳10﹪,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惟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二) 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給付總額扣繳20﹪
(三) 摸彩的獎品如係購入者,則按含營業稅之購買價格為獎額,如係公司自製產品,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依照上揭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

關鍵詞:收取,加盟金,應,依法,開立發票
為提升市場競爭力,營利事業常以開放加盟的方式擴展客源、提升知名度,惟未諳法令規定或取巧,於提供各項加盟服務或原物料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嗣後遭國稅局補稅,並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因此加盟主收取之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但若收取之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加盟店,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某便當業者因生意熱絡開放加盟,加盟連鎖店共計十餘家,該業者利用部分加盟店之負責人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取巧對於所收取之加盟金,招牌費及原物料費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銷售額計2,000多萬元,除補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須加處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國稅局特別呼籲,請各加盟主自我檢視,如有漏開發票情形,應儘速依規定補報,切勿心存僥倖。另加盟店如發現加盟主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亦可檢附相關事證提出檢舉,檢舉人身分國稅局絕對保密。

關鍵詞:個人綜合所得稅,兩稅合一,未分配盈餘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薪資及各類所得扣繳申報

洪政文記帳士事務所的服務項目:



1.稅務記帳服務:客戶帳務整理、客戶發票購買、營業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預估暫繳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薪資及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兩稅合一相關分析及申報、年度帳務處理及會計科目分類調整、承辦一般財稅簽案件、遺產及贈與稅規劃、勞工保險及退休金規劃。



2.工商登記服務:公司及行號設立登記、工廠設立登記、公司及行號變更登記、工廠變更登記、公司及行號停業及歇業登記、工廠停業及歇業登記、各類許可執照之申請、進出口業務之申請、勞保健保業務之申請、產創條例投資抵減及獎勵、補助之申請、商標設計註冊。

關鍵詞:國家考試及格,專業證照,工商登記,稅務諮詢,節稅規劃,設行號,財務規劃,開公司

洪政文記帳士事務所的服務特色:

1.  多元的商業顧問:我們將運用30餘年來在財會領域的豐富經驗,協助您瞭解會計帳務、稅務申報、工商登記、財務管理及制度建立等事宜,提供全方位的服務,以解決您所有財會方面的問題。若有超出我們專業的領域,將透過合作的其他專業人士,提供企業經營所有面向的完整服務。



關鍵詞:使用發票,期初存貨,認定,小規模營利事業,年中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依據財政部65年7月3日台財稅第34416號函規定:若該原小規模營利事業營業人,未保存其在核定免用發票期間之進貨憑證,有關其期初存貨之認定,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7條規定,以其開始使用發票日申報之期初存貨明細表,標明各種盤存之數量、單位、單價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估定價額,予以核定。
國稅局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若於99年度中途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揭規定,若有任何疑義亦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關鍵詞:所得稅,申報方式,長短,在臺居留時間,外僑,不同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不少民眾來電詢問有關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問題,為協助外僑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事宜,特就外僑相關納稅規定說明如下:
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即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內在臺居留時間長短之不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納稅方式:
一、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應扣繳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就源扣繳,免辦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受僱於個人雇主之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則應於離境前或是所得稅申報期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依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1條(修正前為第9條)規定申報納稅。
二、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除依前述就中華民國來源之應扣繳所得就源扣繳,非扣繳範圍之所得辦理申報納稅之規定外,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領取之勞務報酬,也應於離境前或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
三、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者,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內,申報上一年度所得稅。年度中離境並且不再入境者,則須於離境前完成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手續。
該局指出,在臺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多次進出者,則累積計算。另外,外僑應向其居留地所屬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申報時須檢附護照、居留證正本及各類所得證明文件供查驗。

關鍵詞:營業人,發生,處理方式,銷售貨物,銷貨退回
臺南市營業人詢問,銷售貨物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掉換貨物時,該如何處理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後發生銷貨退回情形,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或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替代;如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則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該局接著說明,至於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如其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若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掉換貨物時,除須依上述處理方式辦理外,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掉換貨物時,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關鍵詞:個人,匯兌損益,如有,應如何,申報課稅,買賣外幣,釋疑
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買賣外幣如有匯兌損益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買賣外幣如有匯兌損益均要課稅,買賣外匯產生損益依下列規定辦理:個人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舉例說明:假設A君有一筆美元定期存款1萬元於99年6月15日到期,並與銀行約定結售換回新臺幣32萬元,因當初王君係以新臺幣31萬元購入美元1萬元,故王君99年度應有財產交易所得為新臺幣1萬元(即財產交易所得10,000=NTD320,000-NTD310,000)。

關鍵詞:公司登記,報稅,工商登記,會計帳務,營業登記,稅務申報,經濟部登記,行號登記,記帳,變更登記

洪政文記帳士事務所是一家專門幫公司行號辦理工商登記、記帳及報稅的事務所,負責人洪政文記帳士從事本行業已有30年的經驗,也通過國家考試取得記帳士證照,對稅務、帳務及工商登記等各項事務皆已熟能生巧,可以提供您全方位的服務。本事務所為回饋客戶多年來的照顧,自即日起,委任本事務所辦理各項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稅務申報及會計帳務,一律以特惠價優待。如果您有需要,不妨找我們服務看看,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竭誠歡迎您跟我們聯絡。敬祝生意興隆、財源滾滾!

關鍵詞:公司登記,工商憑證,工商登記,會計,會計事務所,營業登記,稅務申報,稅務諮詢,行號登記,記帳,記帳士,變更登記,財務規劃,財稅,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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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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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豐富  值得信賴

關鍵詞:課稅年度,購屋借款利息,購買,列報,將戶籍遷至,自用住宅,記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年房市稍有復甦,許多納稅義務人興沖沖地向金融機構貸款購買房屋,惟歡喜入厝後可能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因素,漏未於課稅年度將戶籍遷入新屋,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因不符所得稅法有關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而遭剔除補稅,特再提醒納稅人購屋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喪失權益!
國稅局舉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三戶籍設於A地,而於B地購屋貸款,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扣除B地購屋借款利息,惟張三與其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親屬於96年度均未在B地辦妥戶籍登記,而遭剔除補稅。張三雖主張確實居住於B地,惟與稅法規定課稅年度需在自用住宅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張三雖提起復查及訴願,惟均遭駁回。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購屋自住,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需符合以下要件始准列報扣除,請勿喪失權益:
一、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但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以當年實際支付該項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
二、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房屋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所有。
三、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四、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關鍵詞:不論有無,以免受罰,依限,年度中,營業人,申報營業稅,申請停業,當期,銷售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度中申請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若營業人未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營業稅,依據同法第49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千元,最高不得多於1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怠報金為1千元。又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之。
該局查獲甲公司於年度中申請停業,未依限申報當期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裁處怠報金新臺幣3千元。甲公司不服,主張自98年11月11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辦理停業後,親洽該局所轄稽徵所辦理稅籍變更事宜,未購買98年11-12月份發票,亦未接獲通知尚須補件,不應裁處怠報金。
經查甲公司雖已申請自98年11月15日至99年11月14日停業並經該局准予備查在案,雖於98年11月份停業前無任何營業行為,依規定仍應於99年1月15日前申報98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甲公司未依限申報,因無核定應納稅額,依前揭規定裁處新臺幣3千元之怠報金。
該局提醒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二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營業稅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關鍵詞:併入,喪葬費,慰勞金,撫恤金,是否,退職金,遺產總額
張先生問:我爸爸今年1月間過世,他生前服務的公司給我們一筆錢,包括退職金20萬元、慰勞金10萬元、撫恤金30萬元及喪葬費45萬元,請問申報遺產稅時,都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職金、慰勞金及撫恤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至於營利事業另外給付喪葬費部分則應併入遺產總額計課,所以,張先生雖然領了其先父生前服務公司近百萬元,實際上只有喪葬費45萬元部分係屬死亡人之遺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關鍵詞:保留完整,受贈,置產,資金,資金流程,逐年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避免要補稅裁罰。
因該局轄內有部分農業鄉鎮且民風純樸,常有父母取得土地徵收補償費、三七五租約補償金或土地交易款項後,直接轉入直系親屬帳戶,已構成贈與行為又未辦理申報,因金額大且超過免稅額,容易被補稅裁罰。
該局提醒民眾,即使贈與金額未達免稅額,也應將資金移轉證明留存作為日後舉證之參考。
民眾若有辦理遺產及贈與稅相關稅務申報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稅務訊息。

關鍵詞:不得認列,以外,營利事業,經營本業,費用或損失,附屬業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或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滯納金等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於查核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其申報旅費支出高達400多萬元,經請其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足以證明與營業有關之相關文件,公司僅提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相關核准之文件資料,說明旅費支出與公司業務有關,惟查該等旅費係公司派員至大陸被投資公司技術指導之支出,且其相對之技術指導收入並未列報入當年度收入項下,該分局依據規定,予以剔除補稅100多萬元。
該分局指出,營利事業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相關核准轉投資之大陸子公司,與其營利事業分屬不同之主體,財務各自獨立,且其盈虧自負。故營利事業派員至大陸子公司技術指導,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提示相關文件,證明與該營利事業業務之相關性,並說明列報相對收入之合理性,以維營利事業之權益。

關鍵詞:2筆,未必,相同,股利,重複,金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鑒於所得稅申報時,納稅義務人常將2張金額相同之股利誤為重複,而只申報1筆股利所得,致大批開徵時,常被補徵稅額,而納稅義務人對核定通知書上有2筆金額相同之股利,懷疑係重複而要求更正。
國稅局表示,此類案件經向扣繳單位查詢結果,都係發放金額相同之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故有2張金額相同之股利所得(例如每股發放1元現金及1元股票股利),扣繳單位並無重複列報情形。
距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然還有一段時間,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以開始整理申報資料,如發現扣免繳或股利憑單有誤,或不確定股利發放情形,可逕向營利事業或股務代理單位查詢更正,若無錯誤,則2筆相同金額股利,請記得都要申報。

關鍵詞:營利事業,可列報為,營業費用,銷貨時,附贈商品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市○○營利事業單位電話詢問:銷貨時附贈商品,發票應如何開立?附贈商品可否列報為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其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廣告費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銷貨附贈物品,於列報前揭費用時,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並妥善保存憑證、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相關資料,憑以認定,以免嗣後遭剔除而補稅。

關鍵詞:滯納利息,滯納金,計算,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稅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尚應按日加徵滯納利息,滯納利息之計算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含繳納當日),就其應納稅捐之合計數(包括本稅、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健康福利捐),依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一併徵收; 跨年度利率不同時,應分別計算。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款書(稅目別:15G)所列應納本稅100,000元,繳納期限為99年5月31日,但甲君遲至99年6月15日始向金融機構繳納,應加徵滯納金7,000元(已逾14日加徵滯納金7%);如甲君遲至99年8月10日始向公庫繳納,應加徵滯納金15,000元(加徵滯納金15%)及滯納利息107元【(本稅100,000+滯納金15,000)×年息0.83%×41/365】,合計為115,107元。
該局指出,有關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計算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稅務試算,為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增加額外負擔,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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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來源
臺灣黃頁、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 全國營業(稅籍)登記(停業)資料集 、AIB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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