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概況(由AIBKO整理) 20240603 21:4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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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簡介
關鍵詞:綜合所得稅,撫卹金,所得稅,遺產,退休金
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領取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則應以一次領取總額,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合計,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遺族應就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即所得人為領取撫卹金的遺族,非死亡人)。至於領取死亡人的喪葬費用,係屬死亡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1年2月5日因病死亡,其於A公司任職年資為15年,甲君配偶於101年2月20日領取A公司一次給付之撫卹金3,000,000元及喪葬費200,000元,應稅所得計算如下:
1.撫卹金:領取撫卹金在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以下的金額免稅,超過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未逹33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以其半數為變動所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稅,計算方式如下:
→應稅所得={3,000,000元-〔(169,000元×15年)+(3,000,000元-169,000元×15年)×1/2〕}×1/2=116,250 元。
2.喪葬費: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關鍵詞:核課期間,短漏報,罰鍰,營業稅申報期,稽徵機關
95年10月因作業疏失致短報銷售額,惟國稅局101年3月查獲時已逾5年核課期間,為何仍須補繳營業稅及罰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稅法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營業人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95年10月期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為95年11月15日,本件申報日期為95年11月16日,已逾申報期限,所以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指出,因為營業人未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須逾期2日以上才會加徵滯報金,造成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在申報期限次日辦理申報就算依限申報,不知一日之差,影響的核課期間長達兩年。該局再次呼籲,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務請於次期15日內為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關鍵詞:營業收入,稅務違章,常見錯誤,統一發票,漏報
1.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
(1)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個人、小店戶或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收入。例如:營利事業漏報宅配銷貨予個人之銷貨收入,不動產仲介業者漏報為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所收取之仲介費收入……等。
(2)營利事業已交付開立銷貨發票之貨品,收入已實現,惟仍帳列預收貨款,隱匿該筆營業收入。
(3)營利事業透過快遞業者或郵局運送商品外銷,或將樣品出口至國外參加展覽而於當地直接銷售,未依規定帳列銷貨收入,致漏報營業收入。
(4)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配偶、子女或會計員工等個人金融機構往來外圍帳戶支存貨款,並藉此短漏報銷售額,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5)營利事業之房地經法院拍賣後,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出售資產增益。
(6)營利事業誤將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之處分利益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致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7)短報保險理賠、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退休準備金等收入。
2.營業成本:
(1)無進貨事實取具非交易對象之憑證,致虛列營業成本。
(2)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惟以銷貨折讓處理,未於存貨帳中記載退貨入庫之紀錄,致期末存貨少計而虛列當年度營業成本。
3.營業費用:
(1)旅費、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列報駐外人員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有關活動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服務相對收入,不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2)薪資費用:營利事業以無僱用事實之人頭,虛報薪資費用、加班費及伙食費。
(3)呆帳損失:
a.未能提供欠款催收、債權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院執行無著等證明文件。
b.誤以為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而列報呆帳損失者
,經核實際逾期時間未達2年。
4.投資損失:
(1)應以實現為原則,須檢附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故營利事業依財務會計準則規定按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倘無減資、清算等證明者,不得列報損失;另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倘經查明有不當安排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規避或減少其在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情事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剔投資損失。
(2)營利事業進行國外投資並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2條規定提列之投資損失準備,若自提列年度起5年內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
關鍵詞:營業稅,免稅,營業人,應稅,財政部
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同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自96年4月1日起授權各地區國稅局自行核定)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其立法意旨係有鑒於按加值課稅體系之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時,由於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下一手銷售時將按全額課稅,致產生追補效果而不利於適用免稅之營業人,為使其作有利之選擇,爰明訂得經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改按第4章第1節規定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賣雙方並據以申報營業稅,如買受人取具符合同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徵營業稅。
關鍵詞:公司清算完結,清算人,法院,應退稅額,清算利益
公司組織如尚未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前,有應退稅款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具領。惟如已依法清算完結,該項應退稅款,稽徵機關應以公告方式送達,經公司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法院重選清算人後,再由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代表具領。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再進一步說明:公司清算雖已申報核定,如發現有應稅收益,仍應由清算人辦理清算所得更正申報,並將稅後餘額分派予股東,俾由股東辦理所得稅更正申報
服務簡介
關鍵詞:工商登記,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公司設立,稅務申報,工廠登記,巧竹會計事務所,巧竹
本所擁有三十餘年稅務會計經驗,目前由國家考試及格之范姜貞女士及呂鈴鋒先生聯合執業,范姜貞女士亦為司法院輔導志工及新竹地方法院調解委員,呂鈴鋒先生則有多年事務所及業界財會主管經驗,以親切,負責,誠信的精神服務每位客戶,秉持“嚴謹穩健”的專業態度提供多元化全方位諮詢顧問服務,因應社會環境瞬息萬變,知識經濟日益重要,我們深信唯有不斷提供高品質的服務,方能與客戶奠定穩固的合作的關係,期許成為您最信任的工作夥伴,與您一同邁向嶄新的未來。
巧竹會計事務所公司
地址:新竹市興中街55號1樓(新竹國小旁,近新竹教育大學)
公司電話:03-5215252(代表號)
公司傳真:03-5215253
營業項目介紹:
1. 工商登記 公司設立變更、獨資合夥行號設立變更、總分公司設立變更
2. 帳務處理 公司帳務處理、營業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公司解 散重整清決算申報
3. 租稅規劃 公司及個人租稅規劃
4. 僑外投資 僑外人士來台投資,外國公司來台投資設立子公司、分公 司、辦事處等5. 工廠設立 工廠設立變更
關鍵詞:財務顧問,工商登記,會計,記帳,帳務處理,租稅,稅務
營業項目介紹:
1. 工商登記 公司設立變更、獨資合夥行號設立變更、總分公司設立變更
2. 帳務處理 公司帳務處理、營業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公司解 散重整清決算申報
3. 租稅規劃 公司及個人租稅規劃
4. 僑外投資 僑外人士來台投資,外國公司來台投資設立子公司、分公 司、辦事處等5. 工廠設立 工廠設立變更
關鍵詞:公司設立,行號設立,會計記帳,帳務處理,租稅
營業項目介紹:
1. 工商登記 公司設立變更、獨資合夥行號設立變更、總分公司設立變更
2. 帳務處理 公司帳務處理、營業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公司解 散重整清決算申報
3. 租稅規劃 公司及個人租稅規劃
4. 僑外投資 僑外人士來台投資,外國公司來台投資設立子公司、分公 司、辦事處等5. 工廠設立 工廠設立變更